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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中文名: 广东统计年鉴

年鉴英文名: GUANG DONG STATISTICAL YEARBOOK

年鉴年份: 2024

责任说明:

主编单位: 广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

出版日期: 2024.09

页数: 663

人民币定价(元): 460.00

内容简介: 一、《广东统计年鉴2024》系统收录了全省及各市、县(区)2023年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统计数据,以及1978年以来各个主要时期全省主要统计数据,是一部全面反映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资料性年刊。 二、本年鉴正文内容分为23个篇章,即:1.综合;2.国民经济核算;3.人口;4.就业和工资;5.固定资产投资;6.对外经济;7.能源、资源和环境;8.财政、银行和保险;9.价格;10.人民生活;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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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统计年鉴》

一、《广东统计年鉴2024》系统收录了全省及各市、县(区)2023年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统计数据,以及1978年以来各个主要时期全省主要统计数据,是一部全面反映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资料性年刊。 二、本年鉴正文内容分为23个篇章,即:1.综合;2.国民经济核算;3.人口;4.就业和工资;5.固定资产投资;6.对外经济;7.能源、资源和环境;8.财政、银行和保险;9.价格;10.人民生活;11.农业;12.工业;13.建筑业;14.规模以上服务业;15.运输和邮电;16.批发零售业;17.住宿餐饮业和旅游;18.房地产业;19.教育和科技;20.文化和体育;21.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其他;22.区域经济主要指标;23.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同时,附录有4个篇章:1.全国31个省(市)主要统计指标;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统计资料;3.中国台湾省主要统计指标;4.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统计资料。 为方便读者使用,各篇章前设有《简要说明》,对本篇章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予以简要概述,篇末附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三、本年鉴资料主要来自政府各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各种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资料;部分资料来自中央部属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附录资料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整理。 四、本年鉴涉及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的具体划分为: 珠三角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 粤东指汕头、汕尾、潮州和揭阳。 粤西指阳江、湛江和茂名。 粤北指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浮。 五、资料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灌溉、播种面积照顾我国使用习惯继续用“亩”为单位外,其余均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计量单位。 六、本年鉴中涉及到的历史数据,均以最新出版的本年鉴数据为准;年鉴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 七、本年鉴统计表中的符号使用说明: “…”表示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 “#”表示其中主要项; “空格”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 “①”表示本表下有注解。 八、与《广东统计年鉴2023》相比较,本年鉴根据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作如下修订: 为了满足统计调查划分经济类型需要,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本年鉴对相关分组按“新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1.修订工作背景 原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于1998年共同制定印发,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实施以来,该标准为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市场监管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新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规已被废止,原标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管理范围从“企业”扩大为“市场主体”的新变化,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起开展该项标准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各专业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3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新标准”)。 2.修订主要内容 (1)拓展适用范围 为了更全面覆盖统计调查对象,新标准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实际对分类范围作相应调整,从“企业”扩大至所有“市场主体”,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个体工商户”等类别。 (2)取消相关类别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被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将相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列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范围,“私营独资企业”调整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调整为“合伙企业”。 (3)调整分类结构 一是关于“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原内资企业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8个类别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等6个类别。其中,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纳入新类别“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原“私营企业”类别取消(上段已述)。二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将原外商投资企业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5个类别调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4个类别。港澳台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分类方法调整。 (4)规范类别名称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管理的规范名称,分别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更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5)统一内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部门规定,将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等市场主体,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再投资市场主体,由原标准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为新标准中的“内资企业”相关类别。 此外,“对外经济”部分完善进出口商品分类名称,取消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指标,增加塑料制品指标。“价格”部分取消商品零售价格分类指数、各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等指标。“批发零售业”部分取消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批发业销售额、零售业销售额、限额以下销售额、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等指标,增加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限额以上零售业销售额等指标。“房地产业”部分取消土地开发购置指标。“教育和科技”部分取消研究机构数、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课题(项目)数等指标,增加按活动类型分组的R&D活动情况。“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部分增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数、商品房销售面积等指标。 九、由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尚未发布,本年鉴部分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专业如国民经济核算、规模以上服务业等2023年数据均采用年快报数,部分数据暂时无法提供,上述专业2023年年报数据将在2025年出版的统计年鉴反映。 本年鉴在整理编辑过程中,得到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